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4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4.
326地號部分 土地上有一門牌為橫科路625巷12弄32號之磚造平房占用,
6.
326地號其餘部分土地上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32
7.
324地號土地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未面臨道 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上開建物、農作物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農作物收取權人 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0.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
1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6.
326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 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六、
18.
32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 約,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私法人因 不符上開規定而不得應買或承受者,亦不得僅就其他標的為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