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21地 號土地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未面臨道路。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31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 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私法人因不符 上開規定而不得應買或承受者,亦不得僅就其他標的為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