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4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4.
333地號土地目視 所及均為雜木林。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未面臨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
10.
33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 約,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私法人因 不符上開規定而不得應買或承受者,亦不得僅就其他標的為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