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2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 區樟樹一路122號建物向東約25公尺處,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9.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