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6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22地號土地其上坐落新北市 汐止區大同路1段253號建物,部分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3.
以上不動產分甲、乙標拍價,甲標合併拍賣,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乙標以價格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9.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乙標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