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86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1月1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出,4357建號建物之頂層有增建(即5868建號 建物),未與4357建號建物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在場人郭○鈞稱,其為債務人姪子,435 7建號建物目前為債務人自國外偶爾返台時自行居住使用,5868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經 入內檢視,4357建號建物部分油漆剝落,5868建號建物天花板輕鋼架部分掉落。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21日函復:建物未登記之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 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 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又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