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張○○在場稱:「房屋現由伊居住 使用,債務人不住此處。有增建第4層(經地政編為1578臨建號)由第三人張○○居住使用。房 屋內有壁癌。」等語。增建第4層無獨立出入口,僅有內梯與3樓(即本件拍賣之210建號建物) 相通。 民國114年12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253地號土地屬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210 建號為本國式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公寓之第三層,屋齡約43年,用途為住家用。210建號室內有 滲漏潮濕,頂
2.
樓有增建。依建物外觀,應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形。網路查無210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