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5-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汐 止區小坑區36巷口旁之土地公廟向西南西約480公尺之雜木林,雜草木林叢生, 目視範圍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