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3年11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5-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汐 止區小坑區36巷口旁之土地公廟向西南西約480公尺之雜木林,雜草木林叢生, 目視範圍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