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10月20日現場履勘時,經開鎖入內檢視房屋有家具,牆壁及天花板均嚴重損壞、掉落,屋內仍有電。頂樓增建部分似無人居住,但地上有種植作物,且已停水。依強制執 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3885建號係未登記建物,113年7月11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為頂樓增建,與主建物(2999建 號)內部以牆壁區隔,且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11 月4日函覆稱:3885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 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9.
2999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 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