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案土地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估價師到場,地 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189地號位於七堵區堵南街12號門牌之西南方35公尺處, 為道路之路緣,其上係水溝蓋;182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30公尺處,其上為 空地及褐色建築物之前方空地;168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北方約100公尺處,其上 為空地;166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北方9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並有一小角被 鐵皮屋佔用。上開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皆為「倉儲區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故原拍定 人有無法在短時間內經本院通知繳清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性 存在,是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 原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