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會同員警及鑑價人員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稱房屋係自住居住, 無增、改建,有分管停車位為編號100號。
3.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經債務人及115年4月出具 之估價報告初步判定無上開情事。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 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或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
7.
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 (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 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8.
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 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鑑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 附表「使用情形欄」所揭示。 六、系封建物是否確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 (應買、承受)前,請務必自行再次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或現占有人、當地鄰里 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