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564萬元(第一商業銀 行)、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672萬元(第一商業銀行)、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480萬元 (中租迪和),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 人使用,故於拍定後點交。屋內觀之5樓屋頂有滲水、牆壁有漏水痕。另據地政人員表示有增建 (即1576暫編建號建物)。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務人表示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非為海沙屋、非為輻射鋼筋屋、非 受有火災損害之情事。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標內暫編157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 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