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5月14日現場指界時,67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13號建物後方,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718地號土地其 上有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28號建物,部分雜木林、部分空地;732地號 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13號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處,部分鐵皮 工廠;74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13號建物東北方約60公尺 處,部分雜木林、部分空地、二層鐵皮屋;754地號土地位部分有新北市汐 止區汐平路1段97-2號鐵皮工廠、部分雜木林;168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 止區汐平路1段128號建物西方約10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 何建物及地上物;169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13號建物西 南方約50公尺處,部分鐵皮工廠、部分空地、部分雜草地;715地號土地位 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28號建物東方約15公尺處,部分磚造鐵皮工 廠、部分空地、部分雜草地;716地號土地其上有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 28號建物,部分空地;72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28號建物 西方約3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727地號 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33號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處,部分鐵皮 工廠、部分雜草地;74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28號建物東北偏北方約8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