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5月14日現場指界時,67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13號 建物後方,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718地號土地其上有 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28號建物,部分雜木林、部分空地;732地號土地位於 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13號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處,部分鐵皮工廠;744地號 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13號建物東北方約60公尺處,部分雜木林、 部分空地、二層鐵皮屋;754地號土地位部分有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97-2號 鐵皮工廠、部分雜木林;168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28號建物 西方約10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691地號土 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13號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處,部分鐵皮工廠、 部分空地、部分雜草地;71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28號建物東 方約15公尺處,部分磚造鐵皮工廠、部分空地、部分雜草地;716地號土地其上 有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28號建物,部分空地;72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 區汐平路1段128號建物西方約3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 及地上物;72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33號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 處,部分鐵皮工廠、部分雜草地;74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28 號建物東北偏北方約8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 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