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5年2月3日、同年3月24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78地號土地係位於5984 建號建物前方之道路;債務人在場稱,5984建號建物第
5.
居住使用,第三層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經入內檢視,建物各層內部相通,無獨立出 入口,債務人表示第三層有嚴重漏水,故有在上面再蓋一層屋頂防漏水,但還是有漏水情形。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8.
1071-2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物占用土地 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9.
598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14日函覆:建 物未登記之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 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 等語。又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 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六)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又土地使用分 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0.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3.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且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由 建物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