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前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370號)現場查封、指界時,266地號位於門牌 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復興街46-4號建物西南方34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521地號位於門牌 號碼龍門街2號建物南南東方49公尺處,部分道路占用,部分雜木林;
3.
927地號 分別位於門牌號碼復興13號南南東方
4.
27公尺處,土地上均為雜木林,三地號相鄰; 69建號建物據債務人之妹在場稱係爭建物為債務人與其家人自住,客廳供奉祖先牌位及神 明,天花板及牆壁有滲水跡象。26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
5.
927地 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92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河川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