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位於本市樹林區東陽街31巷17號 至東榮街206號之道路用地,無建物占用,惟實際坐落位置應由應買人自行確 認,拍定後不得以坐落位置有差異而主張撤銷拍定。該標的土地經新北市政府 表示為樹林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 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投標人投標前應注意前開說明, 該資料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8.
本件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 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依新北市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既有公用 地役關係之道路,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因此 勘估標的是否符合釋字第400號既成道路之範疇,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 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 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 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 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2.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 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 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 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3.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 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 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業經地政人員指界,惟仍請應買人 應自行查明;又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 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實際坐落地點、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 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