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法院 115日15732

新北市樹林區鎮前段10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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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6/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14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5
保證金:
7
總坪數:
0.9
坪單價:
37.6萬/坪
持分地坪:
0.9 坪
總現值:
30.3 萬
拍後增值:
-4.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道路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樹林區 鎮前段 102地號,面積 307.5 m2,持分 10/1000,35 萬
(道路用地 )
法院筆錄 (9)
2.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位於本市樹林區東陽街31巷17號 至東榮街206號之道路用地,無建物占用,惟實際坐落位置應由應買人自行確 認,拍定後不得以坐落位置有差異而主張撤銷拍定。該標的土地經新北市政府 表示為樹林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 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投標人投標前應注意前開說明, 該資料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8.
本件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 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依新北市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既有公用 地役關係之道路,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因此 勘估標的是否符合釋字第400號既成道路之範疇,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 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 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 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 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2.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 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 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 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3.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 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 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業經地政人員指界,惟仍請應買人 應自行查明;又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 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實際坐落地點、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 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樹林區 鎮前段 102地號
307.5 m2 × (10/1000) × 98,400 元 - 35 萬元
= -4.7萬元
鄰近待拍
2026/7/7
2拍 點交
208.1 坪 / 6,481 萬
2026/7/7
3拍 不點交
2.4 坪 / 72 萬
2026/6/23
3拍 點交
20.5 坪 / 567 萬
2026/6/26
3拍 不點交
0.9 坪 / 1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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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點交
170 坪 / 134 萬
2026/7/1
特拍 不點交
36.3 坪 / 334 萬
2026/7/24
特拍 不點交
7.2 坪 / 73 萬
2026/7/1
特拍 不點交
27.6 坪 / 1,229 萬
2026/7/7
5拍 點交
6,228.8 坪 / 1,65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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