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指界時,地政人員稱:土地位於路燈編號034461至路燈編號03445 0號之間的鐵皮搭建區,現況作為停車使用,上方有鐵皮屋頂。債權人到場稱各 共有人間有約定各自使用範圍,部分共有人作為停車自用,部分共有人出租給 他人。後具狀補充說明本件土地共劃分為11個停車格,現由共有人黃○賢、王 ○地、林○龍、王○虎、王○元、涂○玲分配使用中,土地上之鐵皮屋頂及鐵 捲門由共有人王○地、林○龍、王○虎、王○元共同搭建使用,無出租他人, 共有人間亦未簽訂分管契約,僅大致約定使用方式。上開鐵皮搭建物不在拍賣 範圍內,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實際座落地 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 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 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 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 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