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地政人員於115年1月6日到場指界稱:198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樹林區保安街1段289巷16號、38號、40號、40之1號、42號、42之1號、44號、46號、46之1號、48號、26號、28號、12之1號等建物坐落。其中38號、40號、40─1號、42號、46號、28號、12之1號等房屋所有人已向法院陳報有與土地所有人成立租賃契約,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為樹林都市計畫之農業區,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另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