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5.2.9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448地號位大觀路3段160巷34弄27號後面, 有一水泥倉庫及鐵皮屋部分占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占用部分,拍 賣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無徵收公告註記,非公共設施用地,未 曾接獲需用土地人擬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資訊,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 耕地,無申請建築執照。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 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7.
本件土地上有地上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租地建屋而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地上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土地共有人應買,則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本身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如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 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 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 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 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