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1月19日至現場指界,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標的20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265巷60弄23號至35號建物前方之巷道。
3.
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再)。本件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板橋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請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標的土地,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8月3日新北工建字第1151498682號函復,查64使字第1563號使用執照(63建字第2427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類似道路(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未計入空地比,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標的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