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 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 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 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2.
本件拍賣之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