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西176948

臺南市後壁區頂豐段103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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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4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1.1
保證金:
16.3
總坪數:
50.1
坪單價:
1.6萬/坪
持分地坪:
50.1 坪
總現值:
76.2 萬
拍後增值:
-4.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交通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臺南市 後壁區 頂豐段 103地號,面積 28.3 m2,持分 1/8,2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2.
臺南市 後壁區 頂豐段 104地號,面積 955.2 m2,持分 1/8,57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3.
臺南市 後壁區 頂豐段 105地號,面積 1,116.6 m2,持分 175/4600,22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4.
臺南市 後壁區 頂豐段 388地號,面積 7.3 m2,持分 175/4600,0.1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法院筆錄 (9)
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
3.
388地號現為道路、水溝;104地號部 分為空地,部分有數棟建物坐落其上;105地號有鐵皮屋、停車棚及數棟建物坐 落其上。另依鑑價報告所載,
4.
388地號現況做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104 地號土地上部分有數棟建物及地上物;105地號土地上部分有數棟建物及地上 物,門牌後壁區崁頂55號,部分空地、部分為既成道路,惟實際使用情況,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地上物及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乙事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 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4)
1.
臺南市 後壁區 頂豐段 103地號
28.3 m2 × (1/8) × 4,600 元 - 2 萬元
= -0.4萬元
2.
臺南市 後壁區 頂豐段 104地號
955.2 m2 × (1/8) × 4,600 元 - 57 萬元
= -2.1萬元
3.
臺南市 後壁區 頂豐段 105地號
1,116.6 m2 × (175/4600) × 4,600 元 - 22 萬元
= -2.5萬元
4.
臺南市 後壁區 頂豐段 388地號
7.3 m2 × (175/4600) × 4,600 元 - 0.1 萬元
= 0萬元
鄰近待拍
2026/8/11
1拍 不點交
3.3 坪 / 12 萬
2026/8/11
1拍 不點交
33.7 坪 / 150 萬
2026/7/22
1拍 不點交
107.7 坪 / 400 萬
2026/7/21
1拍 不點交
329.3 坪 / 1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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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3 坪 / 5.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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