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為休耕之農地(有搭木製 棚架);債務人之媳婦在場稱執行標的無出租予他人,為共有人種植及使 用;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 等情事,地上物為其他共有人所有,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 持分予以執行。
3.
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矩形,地勢平坦,現況為部分農作 改良物,部分鐵皮造建物坐落;南側臨約2米寬之農路。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1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 出,投標無效。
6.
本件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 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 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