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838-2地號現況為水泥空地及水塔1座, 另有無建物坐落須以測量為準,840地號現況為多座建物(開信巷32-2號 等)坐落及部分空地;債務人之媳婦在場稱執行標的無出租予他人,為共 有人種植及使用;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均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 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物為其他共有人所有,此部分不予執行,請 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4.
840地號合併視為一宗土地,地形 近似矩形,地勢傾斜,838-2地號現況為部分空地,部分水塔,部分鐵皮造建物坐落,840地號現況為部分空地,部分鋼筋混凝土造建物,部分鐵皮造 建物坐落;西北側臨約6米寬之開信巷。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
6.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買受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1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 出,投標無效。六、本件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 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 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8.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