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456地號土地呈不規則 型,土地上有樹林、檳榔,一座雞舍、一座鐵皮棚架(供停車)、一棟紅皮 屋頂建物,部分為藍色屋頂建物,有道路穿越其間;1457地號土地大致成 方塊狀,其上有數棟建物(部分為門牌號碼信維巷28-8號建物,部分為藍色 屋頂建物、白色屋頂鐵皮建物),有道路穿越期間; 1458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西北側種有梅子,門牌號碼信維巷28-8號建物部分坐落其 上,有道路穿越其間。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3.
1458地號土地 由共有人占有使用。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 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 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 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7.
145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 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 證明文件。
8.
拍賣之145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9.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