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459地號土地,大部分為 雜木林,小溪與道路穿越其間,其上有兩棟相連之廢棄鐵皮建物。據在場 鄰人稱,土地租給饒姓第三人使用。嗣據債權人查報稱,據債務人兄嫂表 示,土地上之鐵皮建物為饒○監使用,無租賃。本標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 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3.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4.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
5.
本標所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