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771地號土地為香蕉、雜 木,未臨路、771-2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未臨路;772地號土地部分坐 落鐵皮建物、2個貨櫃、部分雜草。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 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 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6.
772地號土地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 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 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 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9.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