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275-3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種有幾株香 蕉樹,有一無門牌鐵皮建物坐落;債權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之母親無償借貸使 用中,鐵皮建物也是債務人母親所有,原本土地為同一人所有,後來才登記給 債務人,僅就債務人土地執行等語。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近似方形,地勢尚屬平坦。
4.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 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 投標無效。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