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93年9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拍賣945地號土地為鄰地土地兩側之雜草、雜木之山坡地,965地號土地為既成 柏油道路;嗣本院前案113年11月27日履勘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94
2.
965地號土地均為雜林,另有小部分為道路,附近有高幹石子36支33EO259DB 67號電線桿,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嗣本院115年2月10日履勘現場,據地政人 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3.
965地號土地均為雜林,有小部分為道路,實際位置以 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