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93年9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拍賣964地號土地為鄰地土地兩側之雜草、雜木之山坡地;嗣本院於前案113年1 1月27日履勘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964地號土地為雜林,另有小部 分為道路,附近有高幹石子36支及33EO259DB67號電線桿,實際位置以實測為 準;嗣本院115年2月10日履勘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964地號土地為 雜林,有小部分為道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
9.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