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據查封筆錄所載,建物為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 意。
8.
139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9.
拍定後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且如有占用鄰地之情事,拍定人、 應買人、承受人均應自行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