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rial9月9日及同年11月11日鑑定報告記載,標的位於關廟區與高雄市田寮區 交界處,265-2地號土地東側臨約4公尺寬之中大街127巷,現況部分坐落一棟樓 房建物(龜洞段59建號、門牌:關廟區中大街127巷12號)及貨櫃屋、部分種植 農作物等;265-
3.
265-5地號土地相連且合併使用,屬於非都市土地,編定為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北側、東側均臨中大街127巷、中間有中大街127巷貫 穿,現況生長雜草雜樹竹林、部分種植農作物、265-5地號土地部分為產業道 路;278-2地號土地為裡地,未直接臨路,往西北經其他非本件土地至對外道 路、現況為雜竹、雜樹。另據債權人陳報,265-3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 (門牌:關廟區中大街127巷7號)、265-5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門 牌:關廟區中大街127巷18號)坐落其上。前開土地地上物、農作物等均不在本 次拍賣範圍,占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 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 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就所共有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 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
9.
4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
10.
3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 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如未檢附上開證明 文件,其投標無效。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 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 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 確定判決為準。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5.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