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多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建物,其中門牌號碼「新竹縣五峰鄉花園126號之3臨」為部分占用,其餘 建物則均為未懸掛門牌之鐵皮建物。建物未占用之土地部分長有果樹,其餘為 雜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地上果樹之種植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亦均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 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6.
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7.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 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