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本件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本件拍賣土地為山區之一塊雜林,據鑑價報告所載未臨路,通行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應買人自理,土地如須點交,依現況點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六、本件拍賣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