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4.
1306地號土地於他案112年11月2日履勘時上有一鐵皮屋,其使用土地權源 不明,本件查封筆錄無鐵皮屋之記載,實際狀況請投標人自行到現場確認俾決 定是否應買,如有鐵皮之地上建物則該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 應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限制等之限制規定,請逕洽桃園市 政府主管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