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52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產業道路, 大部分為雜草、雜樹等,因無法通視整片土地,無法確認是否有建築物,其占 有使用土地之情形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4.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 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