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位於桃園市大溪區大鶯路1426 巷巷內,第790地號土地為雜林地,上有一鐵皮及木造矮房建物占用(內放置機具、雜物);第
4.
797地號土地自空照 圖觀察為空地;第798地號土地為雜林地。前開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及使用該土 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前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 行解決。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經建物所有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土地(含法定空地等)有 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例如共有人)對該建物所有 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建物所有人提起訴 訟解決,且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 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之不動產,併此說明。
11.
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 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 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