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土地有第三人種植作物,第三人作物非在拍賣之列,拍定後不點 交。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 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事件,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六、本件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有優先承權。
8.
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拍賣土地共有人優先, 毗鄰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次之。
9.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事後提出:
11.
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