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5年3月25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 賣土地為長條型農地。依鑑定報告所載拍賣土地位於瑞源國小周邊巷弄內,以 農業使用為主。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8.
本件拍賣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惟 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 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 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標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