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物除一樓出租他人外,樓上現為債務人與 其家屬使用,因查無債務人應有部分之實際占用位置,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陳報稱無火災、非自然死亡等情事。
4.
本件僅拍賣建物,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 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 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土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 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1.
以上情形如有爭議須訴訟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262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得聲請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且有被拆除之 風險,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要求撤拍或減價,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