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153-9地號現為空地及部分平房,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另153-8地號土地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 建物,為153-9地號土地共有人所有,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又拍賣之土地 兩筆相鄰,拍定後均不點交。
7.
153-9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
8.
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與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