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21地號土地部分巷道、有數棟建 物座落;122地號土地為巷道。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 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 意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12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122地 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
4.
12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12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0.
12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 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 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六、
11.
122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 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 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 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