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114年10月2日經地政人員指界,稱第
2.
四樓均有增建。另房屋內沙發、 茶几、冰箱經本院他案假扣押。第三人?振賢在場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債務人呂芷曦未居住 於此,後陽台有出租給順臆股份有限公司,後陽台加蓋部分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加蓋。1861地 號土地為坐落基地。1877地號土地為道路。
3.
建物部分:第三人於查封前已佔有,拍定後不點交。土地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 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劃 (民國101年9月25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 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 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第1523建號建物係未理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 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9.
本件據第三人即現占有人?振賢所述,其配偶幾年前於屋內自殺,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 竹分局查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資訊管理平台全文檢索系統,稱五年內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件 之勘查紀錄,第三人所述內容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