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惟該車位與本件不動產之配賦如何不明,請應買
8.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 畫(民國73年11月27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 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