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62地號為梓官區民權街76巷1 弄巷道、662-30地號為巷弄1號房屋旁空地,662-10地號即坐落本件建物,此建物為債務人及家 屬居住使用,1樓及4樓有增建,4樓設有神明廳,據債務人陳報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及非自 然死亡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暫編684建號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求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六、依501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所載,建築基地權利範圍:同段
9.
,則此2筆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關於土地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 執,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經判決確認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 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