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06地號土地為L型土地,側邊有塑膠帆布搭建之臨時棚架(可拆卸,無 牆)。
10.
本件復興區蘇竹段3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 丙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177地號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 育地之農牧用地,且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 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而上開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 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3.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60-1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 租人者,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 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15.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 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6.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