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83-34地號土地上有一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坐落。據鄰居 稱:債務人陳正順於死亡前居住於前開建物,於陳正順過世後該建物內即已無 人居住。據債務人陳秀捷稱:前開建物內曾有人自殺身亡。查前開建物為第三 人所有,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不點交。
6.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
7.
欠繳書狀費共新臺幣400元,於繳清後發狀。 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