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該筆土地現為柏油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六、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5.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公司網址:HTTP://WWW‧T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