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84─1建號建物坐落於650─5地號土地上,房屋壁癌頗為嚴重,有鋼筋外露之情形,編號23之車位不知為何人以實心牆壁隔成有獨立出入口之房間。據第三人即大樓管理員稱:
3.
184─1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編號23之車位隔成之房間則為一位老婦人居住。因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是否確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範圍為何均屬不明,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5.
184─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且部分占用鄰地
6.
650─4地號土地共59‧29平方公尺,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六、184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7.
本件係將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及其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合併拍賣,故650─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依雲林縣政府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函覆,拍賣之斗六市溝子埧段溝子埧小段650─5地號土地,經查已為
10.
(雲)營使字第1339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