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141建號建物坐落於同段377地號土地上,屋內牆壁、天花板有多處壁癌、發霉,屋況較差。據鄰居稱有一位老人居住於屋內。查前開第三人占有使用建物之法律關係不明,亦未據兩造當事人陳報,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4.
14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就房屋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5.
本件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執行費用及應扣繳之稅捐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